编辑:Admin上传时间:2025-03-06浏览:36 次
在起诉公司并执行的进程中,追加股东并非无章可循,其主要依据来自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第一,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,以此来逃避债务,并且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,那么债权人便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,把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。举例来说,股东借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,转移公司财产,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,这种情形就满足追加股东的条件。
第二,倘若股东没有全额缴纳出资,或者在公司运营期间抽逃了出资,同时公司的财产又无法清偿债务,此时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。而且,在这种状况下,该股东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若要追加股东,需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证据,诸如股东滥用权力的具体事实、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明等。这些证据务必真实、有效,足以充分证明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。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审核,只有当证据符合要求时,才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。如此一来,能够保证追加股东的程序合法、公正,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案情回顾:
小朱所在的公司拖欠小胡债务,小胡起诉公司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。小朱作为公司股东,小胡察觉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。小胡觉得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、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,还可能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,于是小胡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,并提交了相关证据。
案情分析:
1、若小胡能够证实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,依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可以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。
2、若小胡的证据表明小朱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,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,小朱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法院会对小胡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,从而判定是否追加小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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